原告马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
本院案受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原告50元,余额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振荣人民陪审员:李晓翔人民陪审员:吴永安
书记员:王永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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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
本院案受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原告50元,余额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振荣人民陪审员:李晓翔人民陪审员:吴永安
书记员:王永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