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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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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

本院案受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原告50元,余额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振荣人民陪审员:李晓翔人民陪审员:吴永安

书记员:王永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