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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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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

准予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承担50元,退付50元。

审判长:朱军审判员:李立元审判员:方满满

书记员:杨晓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