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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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男,汉族。被告李某乙,女,汉族。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甲承担50元,退付50元。
审判员:袁天良
书记员:张虎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第一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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