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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李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永民一初字第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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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某,住吉林市。被告岳某某,住永吉县。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桂玲审判员:吴延军代理审判员:任博

书记员:于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