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住吉林市。被告岳某某,住永吉县。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刘桂玲审判员:吴延军代理审判员:任博书记员:于雷引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