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于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
审判员:樊明鑫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焦桂香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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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于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
审判员:樊明鑫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焦桂香
书记员:杨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