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焦某某,住吉林省永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百玲提出结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