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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韩庆荣与张敬宝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恢字第0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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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庆荣,女,1972年3月23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张敬宝,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庆荣与被执行人张敬宝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庆荣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未民宫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万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3878.46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韩庆荣。又查明,被执行人张敬宝住址不详,且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韩庆荣亦无法举证,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退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2013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韩庆荣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3年8月29日被执行人张敬宝履行完毕该民事调解确定的付款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宫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乔小明执行员李峰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