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庆荣,女,1972年3月23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张敬宝,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庆荣与被执行人张敬宝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庆荣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未民宫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万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3878.46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韩庆荣。又查明,被执行人张敬宝住址不详,且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韩庆荣亦无法举证,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退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2013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韩庆荣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3年8月29日被执行人张敬宝履行完毕该民事调解确定的付款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宫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乔小明执行员李峰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