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某甲。被执行人:付某甲。
申请执行人程某甲与被执行人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3)永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某甲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某甲自动将执行款15万元及执行受理费2150元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程某甲于2013年8月29日提出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3)永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洪军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