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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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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马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

准予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赵某某50元,余额50元由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郑振荣人民陪审员:李晓翔人民陪审员:吴永安

书记员:王永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