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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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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

准予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下余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春宁

书记员:李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