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
对丁某某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原告50元,余额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郑振荣人民陪审员:李晓翔人民陪审员:吴永安
书记员:王永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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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
对丁某某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原告50元,余额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郑振荣人民陪审员:李晓翔人民陪审员:吴永安
书记员:王永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