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63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丁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

对丁某某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原告50元,余额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郑振荣人民陪审员:李晓翔人民陪审员:吴永安

书记员:王永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