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郑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未民一初字第0151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郑某,西安前进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技术员。被告赵某,宏源实业公司新型彩砖厂质检员。

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7日生一子郑伟哲。由于婚前其与被告彼此了解较少,婚后性格不合,导致夫妻矛盾不断,被告经常与其争吵。其曾四次诉至法院,均被法官调解或驳回,但双方关系至今没有好转,其认为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郑伟哲由其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查,原告郑某于2012年3月向本院起诉与被告赵某离婚,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未民宫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并于2012年6月11日送达原告。原告于2012年9月24日再次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应受理。现原告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赵冰

书记员:王春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