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凡某某,女,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薛敏丹
书记员:陈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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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凡某某,女,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薛敏丹
书记员:陈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