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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海民初字第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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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付长剑。被告王某。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月英

书记员:唐静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