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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史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奔民初字第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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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杜福林

书记员:田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