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霍有永,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霍凤梅,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霍有永与霍凤梅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霍凤梅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08)倴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习学军审判员:刘晓红审判员:彭文成
书记员:汪俊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