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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霍有永与霍凤梅离婚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2)倴执字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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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霍有永,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霍凤梅,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霍有永与霍凤梅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霍凤梅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08)倴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习学军审判员:刘晓红审判员:彭文成

书记员:汪俊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