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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赵某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2012)新民一初字第00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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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某某,女,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段某,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王新权

书记员:边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