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195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黄河棉织厂退休职工。被告杨某园,男,1956年元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房建二公司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袁建雯
书记员:杨惠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杨某某,女,195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黄河棉织厂退休职工。被告杨某园,男,1956年元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房建二公司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袁建雯
书记员:杨惠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