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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原告杨喜莲与被告杨顺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新民初字第2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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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某某,女,195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黄河棉织厂退休职工。被告杨某园,男,1956年元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房建二公司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袁建雯

书记员:杨惠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