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何某某,女,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李守民,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陈洪宾
书记员:战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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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某某,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何某某,女,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李守民,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陈洪宾
书记员:战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