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中华保险公司职员。被告席某某,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西北工业大学流体力学系。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沧石
书记员:杨惠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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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中华保险公司职员。被告席某某,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西北工业大学流体力学系。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沧石
书记员:杨惠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