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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原告宋葵与被告席小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新民初字第1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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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中华保险公司职员。被告席某某,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西北工业大学流体力学系。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沧石

书记员:杨惠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