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回族。被告刘某甲,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委托代理人路晓红,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路晓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1990年5月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吵架,感情不和,被告下落不明已五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刘某甲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甲于1990年5月3日登记结婚,1991年2月25日生一女孩刘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不和。1999年6月被告下落不明。原告遂于2005年2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谈话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未尽家庭义务,漠视夫妻感情,对家庭缺乏责任,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孩子刘某乙由原告李某某抚养,抚育费自理。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睿代理审判员:代红英代理审判员:张建文
书记员:范水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