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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新民一初字第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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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上江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进而被告几次殴打原告,被告向原告书写“保证书”一份,但被告不履行保证的内容。2009年5月8日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原告遂于2009年5月9日离家,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曾在2009年5月15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果,其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原告无奈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陈某某辩称,承认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并进而发生相互打骂,自己曾多次向原告道歉,但原告仍不原谅自己。现表示愿改正自己的缺点,改善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幼相识,并于2003年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9月6日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6年3月1日生一男孩。婚初双方关系尚可,原、被告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进而被告几次殴打原告,被告向原告书写“保证书”一份,但被告不履行保证的内容。2009年5月8日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原告遂于2009年5月9日离家,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曾在2009年5月15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果,其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原告无奈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承认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并进而发生相互打骂,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其曾多次表示愿改正自己的缺点,改善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中业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因家务琐事打骂,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庭审中,被告亦表示愿意改正自身不足,争取夫妻和好,因此原告不宜坚持离婚之诉。同时被告也应深刻认识其行为伤害到夫妻感情,其应该努力改正自身缺点,与原告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和体贴,加强沟通,共同建立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徐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上江涛

书记员:江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