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祎敏被执行人:段宝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徐祎敏依法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新执一字第220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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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徐祎敏被执行人:段宝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徐祎敏依法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新执一字第220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