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其未受偿的金额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2)新法执字第3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朱评
书记员:刘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