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兰卫刚,男,汉族。被执行人:何静,女,汉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何静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何静的银行存款,现已将所欠申请人兰卫刚2011年6月8日至2012年6月8日的抚养费发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08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