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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胡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2)海民初字第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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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某,无业。委托代理人胡维俊。被告庄某。

原告胡某与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维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双方于2011年1月3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分居,但被告拒绝去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庄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与被告庄某于2012年3月相识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同年底,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均同意离婚,无其他争议。后双方未能去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故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离婚案件基本情况登记表、离婚协议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恋爱时间较短后即登记结婚,结婚后不足半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可以认定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

审判长:王月英代理审判员:李秀芬人民陪审员:陈洁

书记员:朱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