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杨晓平。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书英
书记员:刘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