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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刘xx与被告文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13)莲民三初字第00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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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xx,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文xx,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xx与被告文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被告文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8月14日登记结婚,1994年8月29日儿子文x出生,现就读于咸阳师范学院教育科学院。婚后与公婆共同生活,2007年、2008年公婆因病相继去世,公婆去世后,文xx开始酗酒,每次酒后,在家中闹至凌晨一、二点,大冬天将原告和儿子赶出家门,并到原告工作场所闹事。原告多次好言相劝,被告仍然无法解除酒瘾。因长期酗酒,被告人格偏执,也不配合治疗。2012年8月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保证戒酒,不再酗酒滋事,原告于2012年9月撤回起诉,但原告撤诉后,被告继续酗酒,且酒量越来越大,原告无法再忍受这种精神折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共同财产如下:陕AV58**私户出租车一辆、陕A80P**铃木天语小轿车一辆、龙首北路西段xx房一套、城中村改造龙首北路东段xx房屋、拆迁安置车位一个、存款90000元)。

被告辩称,平常偶尔喝酒,并非原告所述酗酒,心情不好时,酒后与原告吵闹属实,但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xx与被告文xx系高中同学,自由恋爱,于1993年8月14日登记结婚,1994年8月29日婚生一子文豪,现就读于咸阳师范学院教育科学院。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后因被告喝酒问题产生矛盾,被告酒后双方经常发生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未分居。2012年8月原告起诉至莲湖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2年9月撤回起诉。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在日常生活中,因被告喝酒问题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鉴于双方婚姻的实际情况,希望二人珍惜夫妻感情,被告亦应努力改掉酗酒的不良习惯,只要双方在日后的生活中,增进理解,相互包容,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现起诉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霞

书记员:张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