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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2013)莲民三初字第00673号原告王X诉被告郗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3)莲民三初字第00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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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X,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郗X,女,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郗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X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X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法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秦玉新

书记员:兰志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