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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莲民一初字第00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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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许某某,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郝某某,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

审判员:樊世元

书记员:黄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