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郝某某,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
审判员:樊世元
书记员:黄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