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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穆XX与被告崔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3)莲民三初字第00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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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穆XX,女,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云XX,西安市莲湖区土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XX,男,1973年3月1日,汉族。

原告穆XX与被告崔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慧XX其委托代理人云XX、被告崔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6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酗酒、赌博等恶习,并且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2006年8月5日,女儿崔XX出生后,被告嫌弃是女儿,经常打骂原告,并且开始有婚外情,极大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告也曾极力挽救双方的婚姻,但被告不但不改,反而变本加厉赌博,婚外情不断。2010年6月4日,原告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表示坚决改正自己的错误,原告为了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撤回了起诉。原告撤诉后的这几年里,被告无任何改变,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崔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崔XX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原、被告各半承担;3、个人生活用品归个人。

被告辩称,2010年以前打过游戏机,但之后再未玩过,因单位工作忙,平时朋友在一起会喝些酒,照顾原告及孩子时间较少,但从未打过孩子和原告,也没有原告所称的婚外情,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不是事实,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5年6月29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5日婚生一女崔XX,婚后双方在西安市莲湖区王家巷XX号居住至今。孩子出生后,因被告照顾孩子较少及被告在外喝酒等问题双方产生矛盾,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2010年6月4日,原告曾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崔XX离婚,后原告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在日常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双方应多从自身查找不足,努力搞好夫妻关系。关于原告所诉被告赌博一节,被告认可2010年之前玩过游戏机,但称之后已改正,且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因赌博屡教不改之事实,原告应给被告和好机会。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敬互谅、增进交流及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现起诉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穆XX要求与被告崔X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霞

书记员:张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