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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李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3)莲民三初字第00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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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XX,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XX,女,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X,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X,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樊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间,原、被告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登记结婚前,原、被告于2003年抱养一女李XX,现9岁,为邓家村小学四年级学生。在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中,原告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二次婚姻,尊重被告,相信被告,二人的工资、经营车辆的收入全部由被告一手掌管,但原告的宽容换来的却是被告对家庭收入的隐瞒,原告始终不知道家庭收入存放的银行以及存款的实际数额,被告侵犯了原告对共有财产的知情权和支配权。更令原告不能容忍的是,原告父亲高X,在原告住所安享晚年是原告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并且仅是临时在原告家居住,但被告对此却不能容忍,千方百计刻薄老人,致使原告父亲搬离原告住所,原告对此提出抗议,被告不但不理会,而且还提出要和原告离婚,后原告同意离婚,被告又不配合,给原告造成了沉重的精神压力。综上,原告与被告长期存在矛盾,难以调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指令养女李XX的抚养人;3、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首先,2004年双方登记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于2007年收养一女李晨倩,被告尽到了一个做妻子和母亲的责任和义务,为家庭付出了自己的全部感情和心血,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基本都由被告照顾。其次,被告从未故意隐瞒家庭收入情况,家里所经营车辆的收入、账本及银行卡均在家里放置,并且被告起早贪黑经营车辆,均是为了使家庭能过上更好地日子,并未侵犯原告的财产权利。而原告之前将其工资卡交于被告保管,是对被告的信任,被告亦非常感动,且被告现已将原告的工资卡归还原告。第三,被告一直以来都很孝敬老人,从未嫌弃过,更没有刻薄原告的父亲致使其搬离。第四,被告于2009年经诊断患有乳腺癌,就在被告最需要治疗和照顾时,却不舍得为自己花钱看病,为使原告和女儿能有份保障,被告为原告和女儿各买了一份五年期的保险。第五,养女李晨倩年纪尚幼,如果我们离婚极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中学同学,2000年开始自由恋爱,2004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2007年7月25日,双方收养一女李XX,现为邓家村小学四年级学生。双方无婚生子女。2008年3月28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必须一心一意过日子,平平淡淡过一生,直到生命终止。”2009年1月6日,被告经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诊断患有乳腺癌。现双方及养女李XX在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X号西安市城肥清运处理中心家属院西单元X楼西户共同居住。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沟通未果,原告遂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车辆营运账本、收养登记证、协议书、诊断证明、保险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感情基础尚可。在日常生活中,二人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双方应多从自身查找不足,努力搞好夫妻关系。原告现起诉要求离婚,因双方并未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且被告表示将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双方婚姻的实际情况,希望二人珍惜夫妻感情,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问题,努力为子女营造一个健康、温馨的家庭环境。只要双方在日后的生活中,增进理解,相互包容,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X要求与被告陈X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弘

书记员:马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