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X,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党XX,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诉被告党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X于2013年2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何X减半承担150元。
审判员:王晓萤
书记员:高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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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X,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党XX,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诉被告党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X于2013年2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何X减半承担150元。
审判员:王晓萤
书记员:高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