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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宏英与李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未民张初字第00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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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150元,退费150元。

代理审判员:白锋

书记员:丁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