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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侯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未民一初字第00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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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侯某。被告任某。

原告侯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侯某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15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孙勇安

书记员:赵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