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被告任某。
原告侯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侯某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15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孙勇安
书记员:赵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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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某。被告任某。
原告侯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侯某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15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孙勇安
书记员:赵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