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辛杨眉,陝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翠荣,陝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
审判员:王革
书记员: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