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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袁亚绒与陈向辉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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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亚绒,女,1981年5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向辉,男,1982年1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袁亚绒与陈向辉离婚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袁亚绒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字第00078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案款9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9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袁亚绒,执行费50元执行人陈向辉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张字第0007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