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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刘西华诉全向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未民宫初字第00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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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某某,女。被告全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150元。

审判员:黄亚军

书记员:石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