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被告全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150元。
审判员:黄亚军
书记员:石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