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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未民一初字第0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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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郭某某,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林娜

书记员:赵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