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林娜
书记员:赵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