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未民一初字第0030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陕西省华阴市太华路办事处八一村**居民。被告任某,职业不详,现服刑于陕西省延安市姚家坡监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余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李涛

书记员:张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