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陕西省华阴市太华路办事处八一村**居民。被告任某,职业不详,现服刑于陕西省延安市姚家坡监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余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李涛
书记员:张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