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1970年12月31日生,汉族。被告焦某某,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小晶,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白锋
书记员:丁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