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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睎莉与焦军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未民张初字第00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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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女,1970年12月31日生,汉族。被告焦某某,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小晶,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白锋

书记员:丁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