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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党永妮与胡小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213号

(2013)未民宫初字第0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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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党某某。委托代理人连江海,住西安市未央区政法巷。委托代理人辛平,住西安市未央区政法巷。被告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永妮诉被告胡小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

审判员:王爱军

书记员:李俊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