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党某某。委托代理人连江海,住西安市未央区政法巷。委托代理人辛平,住西安市未央区政法巷。被告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永妮诉被告胡小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
审判员:王爱军
书记员:李俊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