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被告鲁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鲁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丽丽
书记员:王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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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某。被告鲁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鲁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丽丽
书记员:王莹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