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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环民初字第00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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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唐某某。被告鲁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鲁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丽丽

书记员:王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