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曾用名郭某甲。被告慕某某。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韩鹏云
书记员:王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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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曾用名郭某甲。被告慕某某。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韩鹏云
书记员:王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