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环民初字第0043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郭某某。被告苏某某。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经家人说和关系已和好。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晓峰

书记员:解爱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