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被告苏某某。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经家人说和关系已和好。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晓峰
书记员:解爱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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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被告苏某某。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经家人说和关系已和好。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晓峰
书记员:解爱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