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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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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胡某某退还原告李某某彩礼5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45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胡某某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胡某某已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志锋

书记员:道岩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