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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兰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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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兰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兰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调解书:男孩张鑫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抚养,申请执行人兰某某支付抚养费15000元(2013年7月27日支付5000元,2013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10000元);申请执行人兰某某有探望婚生子张鑫的权利,被执行人张某某负有协助义务;陪嫁物数字箐牌25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归申请执行人兰某某所有。被执行人张某某未主动履行调解书内容。申请执行人兰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收被执行人张某某执行费1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审判员:提海峰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书记员:郑惠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