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某某被执行人魏某某
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魏某某给付原告秦某某生活帮助费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魏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魏某某履行现金5000元,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已领取,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立案费5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审判员:提海峰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书记员:厚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