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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秦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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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秦某某被执行人魏某某

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魏某某给付原告秦某某生活帮助费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魏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魏某某履行现金5000元,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已领取,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立案费5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审判员:提海峰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书记员:厚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