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陈某某返还原告许某某彩礼5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某某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某某已全部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已领取,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立案费770.75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审判员:提海峰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书记员:厚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