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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鄂江汉执字第01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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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余某,曾用名余韡,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的(2011)汉巡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某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履行协助办理“武汉金成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金成达工贸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及“鄂A91J**”、“鄂ALR1**”号车辆变更登记等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余某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余某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余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汉巡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三、五项中有关财产变更登记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贵元审判员:刘辉审判员:李德清

书记员:王晓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